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董**、岳**、董**、赵**、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岳**、董**、赵**、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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