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岳**、董**、赵**、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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