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中牟支行与被告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中牟支行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中牟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中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四百零九元五角,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中国**中牟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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