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诉被告刘**、张**、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中牟**有限公司刘集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中牟农**司刘集支行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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