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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孟**、刘**、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孟**、刘**、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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