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孟**、刘**、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