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登封**有限公司与吴**、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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