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田**、田**、冯*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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