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王*、王**、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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