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郭**、屈**、周**、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郭**、屈**、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刘**在判决生效后也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屈**、周**、刘**银行存款4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