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司新密市支行诉楚**、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楚**、申**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