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涂福兴诉被告李**、北京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宇**有限公司、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北京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武辛庄村,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宇**有限公司、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