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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责任公司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合同履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包头**民法院管辖,而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故本案应由包头**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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