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交天航港**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交天航港**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交天航港**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海**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76592.48元及逾期利息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海**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174577元等;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海**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