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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

经查,原、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了新建罗定至岑溪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建设的罗定至岑溪地方铁路路基及涵洞工程第九标段,施工范围为DK62+600-DK74+692.29,该标段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境内。

本院认为

基于上述情形,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岑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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