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汉沽区污水处理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