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公司、中海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7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天津昱**有限公司与天津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污水处理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临港**限责任公司与杭州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滨海**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泰**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山东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桑**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执行通知书
史**与天津市滨海**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