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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塑门窗厂与天津市津南区清顺浴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塑门窗厂、天津市津南区清顺浴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塑门窗厂的委托代理人巩**、陈**,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清顺浴池的委托代理人刘**、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共计2339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新巨生铝塑门窗厂233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清顺浴池8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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