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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辛**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工程公司、许**、天津市**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辛**的委托代理人郝满信,被上诉人天津市**工程公司以及被上诉人许*有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天津市**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9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1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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