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铁**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八**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9元,减半收取5574.5元,由上诉人中铁**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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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