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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绿美**程有限公司与高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因与被上诉人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审中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高邑县建设局)未参加本案诉讼,亦未经其确认已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数额为5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程款716398.73元,且上诉人又不认可,应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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