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江**限公司以案件涉及的工程结算和损失双方未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江**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江**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04元,减半收取43652元,由原告江苏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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