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公司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