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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公司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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