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天津市**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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