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公司、第三人唐山市**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4元,减半收取4332元,由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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