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唐山市丰**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7元,减半收取1678.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先**限公司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炉制造厂与唐山**煜辉储酸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史**与刘**、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贾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贾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万**有限公司与德州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