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先**限公司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先**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3698号民事判决书,现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先**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对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xxx号房屋的返潮部位进行维修,逾期,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方案和维修造价的评估鉴定,然后由被执行人按照评估维修造价向申请人支付价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先**限公司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430元。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3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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