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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炉制造厂与唐山**煜辉储酸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炉制造厂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煜辉储酸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炉制造厂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炉制造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武清区锅炉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天津市武清区锅炉制造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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