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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