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润建筑**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润建筑**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9元,减半收取8345元,由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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