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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裕**限公司与河北金**限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裕**限公司、原审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05)鹿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鹿泉东**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河北金**限公司,原审原告河北安能新昌**公司现变更名称为河北裕隆新昌**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判决上诉人**泥有限公司在欠付原审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河北裕**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上诉人是否欠付原审被告工程款、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等问题,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故本案应进一步审查核实相关情况,然后再依法处理为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05)鹿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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