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迁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迁**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迁**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于2006年开始与被告建立业务关系。2014年4月14日,经我与被告财务主管人员马*核对账目,被告共应给付我建筑费4868680.08元,被告累计已给付我建筑费4737945.3元,仍欠建筑费130734.78元,至今尚未给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付工程款130734.78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了被告公司综合办公楼工程。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了被告公司办公用房连接、办公楼东大墙、锅炉房西侧砌墙、渗水池、给排水管道安装、办公用房内2个水池、自行车棚、车库内墙涂料、车库大型电动门一樘、办公楼西侧煤气罐储藏间、不锈钢旗杆底座、院内东南侧建活动板房五间等工程。2014年4月14日,经原被告核对账目,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4868680.08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工程款4737945.3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0734.7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书、对账明细、本院调查笔录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30734.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迁**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蔡*工程款130734.78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9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15元。由被告迁**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