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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河北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贾**与被申请人河**团有限公司(原河北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0)石民三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不服,向河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1)冀民申字第8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贾**经本院特快专递邮件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地址不对而被退回。为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再审申请人贾**又进行了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再审申请人贾**仍未到庭应诉。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再审申请人贾**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0)石民三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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