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天瑞福地房地**限公司、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冀*一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吉焕臣与河北天瑞福地房地**限公司、李**、王**、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持有河北通正房地**限公司70%的股权。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持有河北通**有限公司70%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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