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军**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大陆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军**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0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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