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汉**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二初字第00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河北汉**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邢台市柏乡县,故应当由邢台**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苏九鼎**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柏乡县交警大队西行100米路北,不动产所在地为河北省柏乡县。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以被告(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二初字第005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