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迁安市**有限公司与遵化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遵化市**有限公司在迁安市**有限公司的债权4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停止支付被告遵化市**有限公司在迁安市**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2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