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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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