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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有限公司与保定市**造有限公司、河北同美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造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刘**,被上诉人保定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田**,被上诉人河北同美建**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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