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