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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清苑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清苑县**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清苑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清苑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清苑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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