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涿州市**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涿州市**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