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二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涿州市**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邵**、张**与王*又名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华通**限公司、河北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邵**、张**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孟占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董**等与保定市**有限公司、保定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苑**、郭**等与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程有限公司与杨**、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保定**骏途钢结构制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刘*、河北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