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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二所与徐水县大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二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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