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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保定**骏途钢结构制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定白沟新城骏途钢结构制造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定白沟新城骏途钢结构制造厂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定白沟新城骏途钢结构制造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保定白沟新城骏途钢结构制造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保定白沟新城骏途钢结构制造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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