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口**有限公司与山西**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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