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已迁移至宣化县大仓盖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河北**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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