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与上诉人**有限公司第四十九工程处(以下简称中煤四十九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邯郸**民法院(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上诉人中煤四十九处委托代理人张**、雷*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邯郸**民法院(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邯郸**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预交的上诉费23600元,上诉人**有限公司第四十九工程处预交的上诉费32271元均全额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