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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铸合集**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河北**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承德**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承德**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退还上诉人石家庄**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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