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冀州市国**有限公司与江苏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冀州市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水**民法院(2013)衡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冀州市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36元,减半收取25718元,由上诉人冀州市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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