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冀州市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水**民法院(2013)衡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冀州市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36元,减半收取25718元,由上诉人冀州市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