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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开发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开发公司、被上诉人**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10)石民三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石家庄**开发公司、被上诉人**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民法院(2010)石民三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29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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