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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联邦**团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司)、上诉人肖**为与上诉人河北**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方均不服石家**民法院(2013)石民三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如**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上诉人肖**、上**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民法院(2013)石民三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肖**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195元、上诉人河北**团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分别退回上诉人。上诉人如**有限公司因在(2012)冀民一终字第196号、197号两案发还重审后未申请退回上交的两案受理费,故本案不涉及退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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