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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有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家**有限公司(下称意**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4)张*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意**司申请再审主要称,1、两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申请张家口**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与申请人诉求不符错误。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意鑫休闲中心彩钢屋顶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法院应采纳鉴定结论,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二审法院应查清事实,鉴定机构虽未对应否更换彩钢屋顶顶板及所需费用作出结论,但申请人在一审时当庭提出补充鉴定,一审法院未给委托及回复,二审法院应将该案发还后补充鉴定。2、两审法院采纳证人李*的陈述错误。3、两审法院认定2013年3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无其它争议错误。和解协议中对工程款给付无争议但并不表示工程已全部合格不用被申请人给予修复。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对材料的检验责任需由施工方承担,并出具检验记录,而非一审法院认为的由申请人认可后即可施工。5、两审法院认为无施工图纸事实错误。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图纸,且将图纸提交给鉴定机构,鉴定结论说明屋架布置与间距与设计图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看,被申请人施工依据的施工图纸为申请人提供,该图纸未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和审核,建筑材料均是申请人指定并经申请人认可后由被申请人施工,且没有施工规范。完工后,申请人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双方签字确认工程合格,并对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被申请人交付工程。故涉案工程未经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纸不规范,施工也没有规范标准,该工程的质量应以申请人验收合格为标准。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质量鉴定为不合格,没有标准和依据,两审法院均未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在另案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欠付工程款纠纷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如果申请人认为工程有质量问题发生修复费用,应在协议中体现出来,但申请人在协议中表示认可拖欠被申请人工程款及数额,对其它无争议,故两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意**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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